萍鄉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推進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企業運行成本。根據《萍鄉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萍車改〔2020〕2號)精神,結合萍鄉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萍鄉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本級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市本級國有企業按照經營規模大小分為市管重點企業、市管企業及其它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以及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市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機動車輛。
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是指用于經營活動的洽談、投標、簽約、履約、交流以及重大生產經營活動、重要商務接待活動等業務需要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本增效,建立符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實現成本費用適度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
第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為下屬企業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下屬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定編制數為基數。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第七條 市管重點企業、市管企業及其它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配車、經營和業務保障配車編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審核確定,并報送市國資委審批備案。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公務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調整編制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按程序統一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提出調整計劃,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管重點企業及市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可選擇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其它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保留公務用車,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同意后報市國資委審定。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保障公務交通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企業副職公務出行一律以社會化、市場化方向進行改革。未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各資產管理處一律不得保留公務用車。市管重點企業最多保留2輛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市管企業及其它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批準后可保留1輛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用于解決企業應急、商務接待等實際需要。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嚴格控制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輛,由出資人職責部門同意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后實施。市屬國有企業需配置的其它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根據所屬企業實際情況的綜合考慮后,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負責審核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 因工作需要接受社會有關組織無償捐贈且無償調撥車輛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審核,報市國資委備案審批后,納入企業車輛編制管理。
第十一條 因新成立機構、工作需要等原因,確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按規定要求提出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后予以核編。
第十二條 按照節約、安全的理念、原則上應優先配備新能源汽車,確因工作需要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市管重點企業配置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轎車車型配置標準原則上不高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配置標準: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8萬以內;
(二)市管企業配置的轎車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排氣量1.6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6萬以內;
(三)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排氣量要控制在3.0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38萬以內;
(四)購置新能源轎車的,購車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第三章 購置管理及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購置公務用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編制空缺
市屬國有企業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需求,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報履行出資職責部門批準后報市國資委備案。市屬國有企業下屬子公司的配備更新計劃由市屬國有企業負責審核,經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統一匯總審批后報送市國資委備案。不得超編制、超標準接收車輛。超編制、超標準、超計劃更新購置車輛不予備案。
(二)編制內車輛達到更新條件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35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經檢測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三)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
企業要將公務用車購置(含租賃)、運行維護等費用以及公務交通補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以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開支范圍和標準,每年編制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企業購置、更新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先審批,后采購”制度,企業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實施采購。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市國資委開具的公務用車登記通知單,為新采購的公務用車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
第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下屬企業在更新公務用車時,鼓勵選用皮卡車、小型面包車等適合企業經營出行需求的車型。
第四章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公務用車的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等應按照公務用車有關規定執行。各市屬國有企業要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不得向下屬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和運行費用。第十八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禁止以長期租用等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
第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一)市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須統一更換公務用車車牌并噴繪公務用車統一標識;
(二)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臺賬登記管理和公示制度;
(三)嚴格加強企業公務車輛集中管理。由企業自行管理使用;
(四)嚴格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制度。維修價格應根據招標優惠價格結算;
(五)嚴格實行企業公務用車保險、維修、油料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一車一卡定點加油制度,健全企業公務車輛單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六)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區域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公車原則上一律封存停駛,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須經企業負責人同意,履行派車手續后,做好出車登記記錄。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規定制定統一規范的公務用車處置辦法,經市國資委批準后,按照公開處置、調劑公務用車的方式進行處置,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公務用車處置收入返還給公車原持有企業。第二十一條 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審批、統一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均屬國有資產,列入固定資產臺賬管理,各市屬國有企業無權擅自調撥或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產權變動的處置。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時,車輛使用企業應及時將舊車交由履行出資人主管部門報備市國資委,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車輛處置所產生的收益由車輛原產權單位享有,同時承擔車輛評估、拍賣轉讓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機構改革或企業注銷、重組合并等過程中涉及公務用車的由改革機構主管部門或企業出資人職責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處置。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及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第二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的;
(五)違規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和運行費用的;
(六)違規增加高檔配備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違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企業或者其它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八)違規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九)違規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十)違規給下級單位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的;
(十一)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十二)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它費用,為非本企業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十三)未經批準更新公務用車的;
(十四)有其它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市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完成后,符合萍車改〔2020〕2號文件精神對象范圍的,按本《細則》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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